金沙娱乐城- 金沙娱乐官网-城APP【官网直营】杨红伟律师就某骗取贷款罪一案中金融犯罪辩护方法论的成功实践
2026-02-23金沙娱乐,金沙娱乐城官网,金沙娱乐城app,金沙娱乐城,金沙集团官网,金沙娱乐城注册,金沙官网,金沙app,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金沙网站,金沙官网,金沙集团,澳门金沙官网,澳门金沙网站,澳门金沙注册格韬杨红伟在百亿大案中成功辩护去掉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两罪
格韬杨红伟律师以体系化理念和方法成功辩护五起金融犯罪刑事案件三起获缓刑二起获轻
“在金融犯罪辩护领域,要根据金融犯罪的底层逻辑结合刑事犯罪的基本构成,以‘实质化、精细化、体系化’方法论,击破控方逻辑,才能跳出形式化追责的桎梏,实现有效辩护”。北京格韬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东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杨红伟律师说:“体系化本身就是方法论的综合,但在钱某某(化姓化名)等骗取贷款罪一案,我觉得其中的解构思维值得一提,是金融犯罪辩护需要认真揣摩的基本方法。解构一词,可以理解为解剖、分析与重构。即对于犯罪构成、证据问题、事实问题进行解剖与重构。比如骗取贷款罪,我们去解剖、分析、重构时发现,该罪系结果犯,结果的认定就存在司法上就存在很多前置条件,会衍生很多问题。该罪的行为特征,也可以解剖为众多的特殊要件,再仔细分析,每个要件的认定也会产生很多问题。所以,一个看起来好像简单的犯罪构成,经过解构,其实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当然,这个思维在刑事辩护中都可运用,但在金融犯罪辩护中,增加了金融逻辑、金融法律、金融实务,辩点就会增加,无罪的概率就会增加。” 杨红伟律师指出。
在金融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极易出现以 “证据表面匹配” 认定犯罪的形式化追责误区,而解构化思维,正是打破这一误区的核心利器。杨红伟律师认为,解构化思维的核心在于脱离控方搭建的形式证据框架,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根本锚点,通过穿透式的事实分析与法律论证,否定定罪的核心前提。在钱某某骗取贷款罪一案中,杨红伟律师围绕骗取贷款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从因果关系、结果要件、法益侵害三个层面,展开层层递进的实质化抗辩。
骗取贷款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决定之间存在直接的刑法因果关系,且金融机构确因该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这是该罪入罪的前提性要件。杨红伟律师指出,本案的核心关键并非钱某某一方是否提供了形式上的非真实资料,而在于银行是否因所谓 “欺骗行为” 作出放贷决定,这一判断必须回归贷款发放的客观事实本身。
从案件事实来看,案涉贷款并非由钱某某主动申请,而是由时任某村镇银行领导主动动员办理。在明知其企业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银行方不仅指导其采用‘借名贷款’模式,还安排银行工作人员司某某等人直接参与制作虚假贷款资料、提供申请书模板,甚至要求名义贷款人填写空白资料以供银行完善流程。这一客观事实直接证明,银行并非被动的 “被欺骗者”,而是贷款流程设计与资料制作的主动参与者和主导者,其放贷决定并非基于对虚假资料的错误认识,而是自身主动的商业选择,所谓 “欺骗行为” 与放贷决定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自始不存在。
同时,从银行审查义务的履行角度,案涉贷款资料中存在人员信息无法辨认、资产证明逻辑矛盾等明显瑕疵,均属于银行业通行的 “贷款三查制度”(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中应发现的基础性问题,但银行工作人员不仅未进行实质核查,更在晨会中明确要求 “钱某某的贷款无需审核核查”。根据《商业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定,银行工作人员负有法定的专业审查义务,其故意放弃核查的行为,本质上表明银行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并无实质关注,并未因任何形式的资料问题陷入错误认识,进一步印证了 “欺骗与错误认识” 因果关系的缺失。
骗取贷款罪系典型的结果犯,“造成重大损失” 是其入罪的核心结果要件,无损失则无犯罪,这是刑法明确的定罪规则。杨红伟律师强调,必须严格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确立 “重大损失” 的司法认定标准,按照‘实际性、无法挽回性、最终性’三定特征进行认定,不能以‘不良贷款’替代‘重大损失’,更不能在损失尚未形成终局结论时,贸然认定入罪要件成立。结合本案事实,其从三个维度实质否定了 “重大损失” 的成立:
其一,案涉债务存在足额且具备变现能力的可执行资产。钱某某一方提供的不动产评估报告显示,其名下某住宅小区相关资产评估总价达 2.077 亿元,扣除已以物抵债的 1.1 亿元后,剩余 5800 万元资产足以覆盖 2300 万元的涉案债务,且该部分资产权属清晰、无任何权利负担,具备实际的变现与抵债能力,从根本上否定了 “损失无法挽回” 的核心前提。
其二,民事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损失未形成终局性结论。本案中,钱某某一方与银行已达成合法有效的执行和解协议,协议明确约定 “在办理完房产证后,就未能抵偿的部分继续协商抵偿”,且目前案涉不动产权证已办理完毕,具备继续履行抵债的客观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 “无财产可供执行” 的终局状态,而是基于执行和解的阶段性处理方式,在抵债条件已成就的情况下,案涉损失尚未形成最终结论,不符合 “重大损失” 的法定认定标准。
其三,银行的 “受害人答责” 行为阻断了损失的刑法归责。某村镇银行在具备明确以物抵债条件的情况下,经清债专班多次协调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资产,该行为属于刑法上典型的 “受害人自害行为”。根据刑法因果关系中断理论,银行的该行为是介入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极其异常且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直接阻断了钱某某一方行为与所谓 “损失” 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相应的损失即便存在,也不应归责于钱某某一方。
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陈岩骗取贷款请示一案的批复》明确了骗取贷款罪的核心保护法益是金融安全,而非单纯的金融管理秩序,这一批复为骗取贷款罪的实质化认定划定了核心边界。杨红伟律师认为,判断行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最终需回归法益侵害的本质判断,即行为是否对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造成实质威胁,这也是该罪立法的核心目的所在。本案中,钱某某一方不仅拥有足额覆盖涉案债务的资产,更始终积极履行偿债义务 —— 已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偿还 7000 余万元,支付现金近 700 万元,从未有逃避偿债的行为,其行为并未对某村镇银行的资金安全造成任何实质威胁,更未对区域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产生负面影响。相反,银行在具备抵债条件的情况下,拒绝通过民事程序解决纠纷,执意启动刑事追诉的行为,才是导致债务无法及时清偿、金融风险进一步扩大的重要原因,该行为与刑法设立骗取贷款罪 “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从法益侵害的本质来看,钱某某一方的行为并未侵害骗取贷款罪所保护的金融安全法益,缺乏入罪的实质基础。
金融犯罪案件的证据体系具有 “专业性强、链条长、数据量大、涉及领域广” 的鲜明特点,控方往往依托形式上的证据链条构建定罪逻辑,而精细化辩护,正是从证据与程序的细节入手,通过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逐项核查,对程序违法问题的精准击破,以 “证据瑕疵累积” 实现 “定罪证据链断裂” 的辩护效果。杨红伟律师表示,金融犯罪辩护的精细化,要求律师具备 “于细节处见真章” 的能力,既要懂法律,也要懂金融、懂财务,更要严格恪守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让每一个辩护观点都有扎实的事实与法律支撑。在本案中,其从证据核查与程序抗辩两个维度,展开了极致的精细化辩护。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控方的定罪逻辑均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而金融犯罪案件的证据核查,不仅需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更需要具备相应的金融与财务专业能力。杨红伟律师在本案中,对控方提交的全部证据进行了逐项、逐细节的核查,从贷款资料的形式要件,到损失金额的财务核算,再到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层层挖掘问题,逐一否定控方证据的证明力,为无罪辩护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控方将案涉贷款资料作为证明钱某某一方实施 “欺骗行为” 的核心证据,但杨红伟律师经核查发现,案涉贷款书证均为复印件,且部分卷宗未加盖 “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 的法定印章,书证中的字迹、签名、指印均模糊不清,无法客观反映原始文件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的明确规定,书证复印件作为定案依据,必须满足 “附有制作过程说明、经二人以上制作、制作人签名” 等法定条件,而本案中,侦查机关既未依法收集书证原件,也未对复印件的制作过程、完整性与一致性进行核实,该部分核心书证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不具备定案的证据资格。
同时,杨红伟律师通过申请调取银行贷款审批会议记录发现,案涉贷款的审批过程并未涉及资产核查、风险评估等实质性内容,仅对贷款金额与贷款对象进行了形式化确认,这一证据进一步印证了银行 “明知资料形式上存在问题仍主动发放贷款” 的客观事实,与前述辩护观点形成相互印证。
针对控方指控的 “贷款本金 2600 万元,造成重大损失”,杨红伟律师通过对银行流水、财务凭证、评估报告的精细化核查与专业财务核算,发现控方的金额认定存在多重根本性错误,其通过逐项梳理扣减事由,最终得出了与控方完全相反的财务结论:
一是银行发放贷款时直接扣除 20% 本金(420 万元),实际发放金额与控方指控的本金数额存在实质性差异,控方以名义本金认定损失缺乏事实基础;二是钱某某一方替银行垫付存款人利息 478 万元、部分名义借款人超还本金 620 万元,根据民法抵销权的规定,上述款项应与涉案债务依法抵销;三是银行对案涉抵债资产的评估存在严重的少评情形,少评金额达 1.8 亿元,导致以物抵债时资产价值被严重低估,所谓 “损失” 并非钱某某一方的行为所致,而是银行自身不当评估的结果。通过上述精细化的财务核算,最终得出 “某村镇银行实际欠付钱某某万元的结论,从根本上推翻了控方关于 “造成重大损失” 的核心指控。
刑事诉讼的取证程序必须严格合法,侦查人员的主体资质是取证程序合法的前提。杨红伟律师通过调取侦查人员的人民警察证等资料,发现本案的侦查取证存在严重的主体资质问题:参与本案讯问的范某某等四名民警,其职权范围仅为治安管理事项,不具备刑事侦查权;另外,常某某等民警系异地抽调人员,未提供法定的审批文件、抽调函及指派函,且在讯问过程中未如实表明自身身份,仅谎称系 “某县公安局民警”(均化姓化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具备管辖权的侦查人员进行,且不得少于二人,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必须如实表明身份。本案中,侦查人员无合法刑事侦查权、隐瞒身份取证的行为,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其所收集的 36 份讯问 / 询问笔录,均因取证程序违法丧失证据效力,杨红伟律师据此依法申请对上述证据予以非法证据排除,直接削弱了控方的核心证据体系。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在刑事诉讼中,任何程序违法都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清与司法公正的实现。杨红伟律师认为,金融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极易出现 “重实体、轻程序” 的倾向,而辩护律师的重要职责,就是聚焦案件的关键程序节点,精准发现程序违法线索,并通过合法的程序抗辩,让程序违法成为实质的辩护成果,既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为实体辩护提供支撑。在本案中,其围绕立案、庭审两大核心程序节点,展开了精准的程序抗辩。
刑事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点,立案的合法性直接决定了刑事追诉的正当性。本案发生于地方不良债权清收的背景下,某市委关于不良债权清收的会议纪要明确规定,“有资产可供执行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按贷款本金 5% 偿还的,予以转贷且不追究刑事责任”,该政策规定是地方化解金融风险、妥善处理民营企业融资纠纷的重要指引,也与最高检的刑事司法政策相契合。
杨红伟律师指出,本案中钱某某一方不仅拥有 5800 万元的足额可执行资产,更按要求偿还了贷款本金的 5%,完全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但仍被立案追诉,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地方政策性规定,更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 “六稳”“六保” 的意见》中 “对民营企业融资中的违规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的司法精神相悖。本案的立案本质上是将正常的经济纠纷通过刑事手段解决,属于 “政策性不当立案”,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刑事追诉的正当性自始不存在。
庭审是案件事实查清与法律适用的核心环节,庭审程序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与案件的公正审理。杨红伟律师在本案一审庭审中,发现庭审程序存在两处关键性的违法情形:
一是某村镇银行参与贷款发放的工作人员司某某、刘某某、祖某某(均化姓化名),以 “诉讼代理人” 的身份出庭参与庭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作为知晓案件核心事实的关键主体,其法律地位应是证人,而非诉讼代理人,且证人不得参与庭审全过程,避免因接触庭审内容影响证言的客观性。一审法院允许其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实质剥夺了辩方对该关键证人的交叉询问权,导致案件核心事实无法查清。
二是一审法院无故拒绝辩方申请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杨红伟律师根据案件事实需要,申请存款人代表蒋某某、银行工作人员司某某、财务人员沈某某等关键证人出庭,上述证人能够直接证明 “银行明知借名贷款”“钱某某一方垫付利息” 等核心案件事实,但一审法院未依法允许上述证人出庭,导致能够印证无罪事实的关键证言无法在庭审中呈现,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 “证人出庭作证” 的法定要求,也导致案件事实的审理缺乏全面性与客观性。
如果说实质化辩护是金融犯罪辩护在质上的要求,精细化辩护就是在量上的要求,而体系化就是在方法论上的要求。体系化辩护方法在程序内的表现,就是将分散的辩护观点整合为有机整体,形成全方位、多层次防御链条的关键。杨红伟律师表示,金融犯罪案件往往涉及事实、法律、程序、政策等多个维度,单一的辩护观点难以形成有效辩护效果,体系化辩护在程序内的核心,在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构建起 “事实层面无欺骗行为、结果层面无损失结果、程序层面存违法、政策层面无追诉必要” 的完整防御体系,让每个辩护观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支撑、彼此印证,最终实现控方定罪逻辑的全面崩塌。在本案中,其通过十大维度的体系化构建,形成了覆盖事实、法律、程序、政策、社会效果的全方位无罪辩护框架。
本案核心争议为是否已经形成刑法意义上的损失结果,根据相关金融法律规定,本案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损失并未真正形成。所以,应当先行根据金融法律要求,穷尽一切法律和经济手段,在法律程序上,民事程序的真正终结,才是确认损失结果是否最终形成的起点,这就是骗取贷款罪的特殊性所在,对此必须遵循先民后刑原则,而非司法实践中惯常理解上的先刑后民。杨红伟律师指出:“在骗取贷款罪中,若民事纠纷已进入执行程序且损失尚未确定,应优先通过民事程序解决争议,刑事程序应依法中止或不予立案”。本案中,司法机关在民事程序尚未终结、损失尚未确定的情况下,贸然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将民事纠纷刑事化,违背了 “刑民分离” 的基本司法原则,属于典型的 “刑事打击扩大化”,刑事程序的启动缺乏正当性基础。
骗取贷款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 “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与损失存在刑法因果关系” 四大核心要件,缺一不可。杨红伟律师围绕上述四大核心要件,结合案件客观事实,逐一展开针对性抗辩:通过银行主动参与贷款流程、放弃审查义务,否定 “欺骗行为与错误认识” 的成立;通过足额可执行资产、民事执行程序未终结,否定 “重大损失” 的成立;通过银行的 “受害人答责” 行为,否定刑法因果关系的成立。最终形成 “四要件均不满足” 的辩护结论,直接导致控方的定罪逻辑从根本上发生断裂。
在对控方证据进行逐项否定的同时,杨红伟律师围绕无罪事实,梳理了五组核心无罪证据,构建起完整、闭合的无罪证据体系,让无罪事实有充分的证据支撑:一是还款协议公证书、不动产证等,证明钱某某一方存在足额、合法的可执行资产;二是银行保证金制度文件、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明案涉贷款存在 600 万元保证金,银行实际未遭受任何损失;三是清债专班协调记录、银行拒绝抵债的沟通记录等,证明银行的 “受害人答责” 行为阻断了损失归责;四是定向存款协议、利息垫付凭证等,证明银行对 “借名贷款” 模式明知且认可;五是史某某转贷合同等,证明部分贷款已通过借新还旧结清,无任何损失结果。五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闭环,全面证明了钱某某一方的无罪事实。
程序辩护是体系化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杨红伟律师通过对本案侦查、立案、庭审全流程的程序合法性审查,发现了多项严重的程序违法情形:侦查人员无刑事侦查权、隐瞒身份取证,导致 36 份讯问 / 询问笔录因程序违法应被排除;立案阶段违反地方政策性规定与最高检司法政策,属于不当立案;庭审阶段允许关键证人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拒绝辩方申请的关键证人出庭,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通过对上述程序违法情形的全面抗辩,不仅夯实了程序辩护的基础,更通过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直接阻断了控方核心证据的效力,让控方的定罪证据链失去支撑。
法律适用的精准性,是金融犯罪辩护的核心能力要求。本案中,控方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错误,杨红伟律师从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与解释规则入手,精准指出控方的问题所在:本案的贷款行为发生于 2016 年,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删除骗取贷款罪 “其他严重情节” 的入罪条款,根据刑法 “从旧兼从轻” 的基本原则,本案应适用修正后的法律规定,仅以 “造成重大损失” 作为骗取贷款罪的唯一入罪标准。而控方仍以 “提供虚假资料” 这一原 “其他严重情节” 为由,指控钱某某一方构成骗取贷款罪,明显违背了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规则,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
(六)证人出庭规划维度:针对性申请关键证人,实现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的精准匹配
证人证言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在金融犯罪案件中,关键证人的出庭作证,往往能直接印证案件核心事实。杨红伟律师根据本案的争议焦点与事实需要,制定了分层、分类的证人出庭规划,分批次申请不同类型的关键证人出庭:申请银行工作人员何某某、司某某(均化姓化名)等出庭,证明银行参与资料制作、明知借名贷款的事实;申请存款人代表华某某(化姓化名)出庭,证明定向存款与利息垫付的事实;申请公司财务人员沈某某出庭,证明借名贷款的实际操作与偿债的客观事实;申请侦查人员金某某(化姓化名)等出庭,证明侦查程序违法的事实。通过针对性的证人出庭规划,让每个争议焦点都有对应的证人证言支撑,确保无罪事实能够通过证人证言充分呈现。
金融犯罪案件涉及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往往较为复杂,若辩护焦点过于分散,极易导致辩护力度被稀释,无法形成有效辩护效果。杨红伟律师在本案中,始终将辩护焦点牢牢锁定在 “银行人员明知,不构成骗取”“损失是否实际发生”“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程序是否合法” 四大核心问题上,所有的辩护意见、证据申请、程序抗辩、法律论证,均围绕上述四大核心焦点展开,避免因次要问题分散庭审注意力,确保辩护力度高度集中,让每一个辩护观点都能直击控方定罪逻辑的要害。
刑事辩护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更要契合当下的刑事司法政策与立法目的,这也是金融犯罪辩护中实现有效辩护的重要维度。杨红伟律师在本案的辩护中,始终将辩护思路与 “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化解金融风险” 的刑事司法政策深度衔接:引用最高领导人关于 “对民营企业历史上的不规范行为按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处理”“金融风险处置要分类施策、精准拆弹” 的重要指示,强调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对有资产、愿偿债、未造成实质金融风险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不应动辄启动刑事打击;指出刑法设立骗取贷款罪的核心目的是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而非将民营企业的融资不规范行为一律入罪,本案的刑事追诉与立法目的相悖。通过将辩护观点与刑事政策、立法目的深度契合,让无罪辩护不仅有法律依据,更有政策支撑。
司法裁判不仅要追求法律效果,更要兼顾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杨红伟律师指出,本案的一审判决已引发了不良的社会反响 —— 部分地方债务人因本案判决产生了 “努力偿债却获刑” 的消极心理,这种心理不仅不利于地方不良债权的清收,更可能导致更多的债务人放弃偿债,进一步扩大区域金融风险,与 “化解金融风险、优化营商环境” 的司法目标背道而驰。从社会效果来看,对钱某某作出无罪判决,不仅符合罪刑法定与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更能引导更多的债务人积极履行偿债义务,彰显司法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钱某某骗取贷款罪一案的辩护实践,是金融犯罪辩护实质化、精细化、体系化的经典体现,也为金融犯罪辩护的专业化发展提供了清晰的实务路径。杨红伟律师结合自身的辩护经验与本案的实践操作,指出金融犯罪辩护并非单纯的法律条文解读,而是法律、金融、财务、刑事诉讼程序等多领域专业能力的综合运用,其核心能力要求可概括为法律适用的精准化、证据核查的专业化、程序抗辩的实质化三大方面,这也是金融犯罪辩护实现有效辩护的核心关键。
金融犯罪的法律依据具有多层级、跨领域的特点,既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基本法,也包括《商业银行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等金融监管法规,同时还涵盖了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批复以及相关的刑事司法政策、地方政策性规定。杨红伟律师表示,金融犯罪辩护律师首先要具备精准的法律适用能力,能够打通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体系,准确把握不同规范之间的适用关系,明确金融犯罪的定罪边界。如本案中,通过区分 “不良贷款” 与 “重大损失” 的法律定义,否定控方以 “不良贷款数额” 作为入罪依据的主张;通过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时间效力与 “从旧兼从轻” 原则,否定 “其他严重情节” 的入罪适用;通过结合最高法的批复,明确骗取贷款罪的核心保护法益是金融安全,而非单纯的金融秩序。这些辩护观点的形成,均建立在对法律规范的精准理解与适用之上,也正是法律适用精准化能力的直接体现。
金融犯罪案件的证据体系与金融业务、财务核算深度绑定,涉及大量的银行流水、财务凭证、资产评估报告、贷款档案、保证金制度文件等专业证据,若辩护律师仅懂法律,而缺乏基本的金融与财务知识,难以对上述专业证据进行有效的核查,更无法发现其中的问题。杨红伟律师强调,证据核查的专业化,是金融犯罪辩护的核心能力之一,要求辩护律师必须融合法律、金融、财务等多领域知识,具备基本的金融业务理解能力与财务核算能力。本案中,通过核查银行流水发现贷款发放时的本金扣除行为,通过财务核算梳理出利息垫付、本金超还的抵销事由,通过审查资产评估报告发现资产少评的问题,通过解读银行保证金制度文件证明银行未遭受损失,这些辩护线索的挖掘,均依赖于金融与财务专业知识的运用。可以说,缺乏金融与财务专业能力,就无法实现金融犯罪证据核查的精细化,也难以从根本上击破控方的证据逻辑。
在金融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 的倾向依然存在,侦查机关、司法机关的程序违法情形时有发生,但部分辩护律师往往忽视程序辩护,或将程序辩护流于形式,未能将程序违法转化为实质的辩护成果。杨红伟律师指出,程序抗辩的实质化,是金融犯罪辩护的重要突破口,要求辩护律师必须坚守程序正义的理念,精准发现程序违法线索,并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将程序违法转化为阻断控方证据效力、否定刑事追诉正当性的实质辩护成果。本案中,通过发现侦查人员的资质瑕疵,申请排除 36 份非法证据,直接削弱了控方的核心证据体系;通过指出立案程序的政策性违法,否定了刑事追诉的正当性;通过直击庭审程序的违法情形,维护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让程序辩护成为实质化的无罪辩护支撑。程序抗辩的实质化,不仅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需要,更是实现金融犯罪有效辩护的重要路径。
本案从法院第一次通知开庭,到多次举办庭前会议,多次开庭,直到最后一次连续开庭三天,每天从早八点开到晚八点多,最后一晚开到十点多,辩护时间跨度长达一年,在当地辩护历史上引起巨大反响。参与开庭的司法群众问及,你们不累吗,司法警察回答说:“得劲得很!”。
本案钱某某涉案 2000 多万元被追诉骗取贷款罪,合议庭一度合议认为无罪,但此前该地同类案件已有 80 余人被作出有罪判决,审委会经两次激烈讨论,出于稳定考虑,最终定有罪,以轻判三年六个月作为折衷的方案。
尽管本案留有诸多遗憾,但整体的方法运用是成功的,辩护也是有效的,主要还是取决于辩护律师时间与精力的问题。“金融犯罪辩护作为刑事辩护中的专业领域,其核心要义在于实现 ‘事实穿透、法律精准、程序严控、政策契合’的多维融合 “。杨红伟律师说。” 在金融市场不断发展、金融犯罪案件日益复杂的当下,刑事辩护律师唯有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适用能力、金融财务专业能力、程序抗辩能力,以实质化、精细化、体系化的辩护思路,深耕每一个案件细节,才能在金融犯罪辩护中实现有效辩护,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司法公正,为化解金融风险、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贡献专业的法律力量 “。杨红伟主任指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